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主要依据。为统一规范自治区部门统计数据生产流程,强化部门统计数据生产各环节的质量管控,提高部门统计工作的科学化、标准化和规范化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以及国家统计局印发的《国家统计质量保证框架(2021)》《统计业务流程规范(2021)》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部门统计工作现代化的实施意见,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广西部门综合统计报表制度》(以下简称《制度》)的综合统计报表数据生产流程。
第三条 数据生产流程。本规范所指的数据生产流程,是指有关部门和单位(以下统称为部门)在执行《制度》过程中,涉及从任务部署,到形成综合数据,到向自治区统计局报送数据等方面的综合统计报表数据生产流程。包括任务部署、数据采集、数据审核、数据处理、数据评估、数据报送、数据发布、存储归档8个环节,共22个节点。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根据统计调查任务的不同情况,可从某个环节或节点开始,允许跳过或重复执行某些环节或节点。
第二章 任务部署
任务部署是部门接受、布置统计调查任务,对统计调查业务进行组织实施的过程。本环节的任务是确保部门统计工作开展所需各种资源条件保障到位,包括落实工作保障和开展业务培训2个节点。
第四条 落实工作保障。部门明确工作分工,明确工作责任,明确专人负责。落实调查经费、数据处理软件硬件、调查统计基础信息等必要的工作条件,实现与调查对象和政府综合统计机构有效对接,确保部门统计数据按时按质上报。
第五条 开展业务培训。
(一)参加本级培训。部门接受的统计调查任务,要参加自治区统计局组织的业务培训,全面理解和掌握《制度》的指标涵义和报送要求,熟练使用数据处理程序。
(二)组织系统培训。部门要组织本系统、本行业的业务培训,对本级和下级机构统计人员开展《制度》的指标涵义、数据采集、数据审核、数据评估、数据验收、数据汇总等各环节的业务知识和数据处理程序培训,并进行相关统计法律法规教育,树立依法依规统计意识,履行依法统计责任。统计业务人员出现变动时,接任人员要进行上岗培训。
第三章 数据采集
数据采集是部门按照《制度》,通过联网直报或纸介质统计报表获取部门统计调查对象的有关数据,并进行初步审核的过程。本环节包括采集调查数据、监督报送2个节点。
第六条 采集调查数据。
(一)统计单位名录确定。要根据国家统计基本单位名录库或上级部门确定的调查对象开展调查,确保调查单位名录与国家统计基本单位名录库和上级部门调查单位名录一致,未经许可不能擅自变更调查对象。不一致的,按全国统计系统基本单位名录库建设维护与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处理。
(二)建立电子统计台账。部门要督促调查对象及时收集整理填报统计报表所需要的生产经营原始凭证、会计报表等基础资料,建立健全本部门、本系统的电子统计台账,实现原始记录、电子统计台账、统计报表数据的无缝衔接。基层原始报表必须完整、规范,符合报表制度上报要求,确保数出有据,来源可溯。要做好本系统、本行业管理范围的统计报表或统计数据接收记录,保证调查单位数据上报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三)采集基础数据。部门要严格按照《制度》开展统计调查,规范统计调查活动,严格按照规定的调查对象、上报时间、统计范围和口径、数据报送方式等要求采集基础数据,指导督促调查对象全面及时准确填报统计报表。
第七条 监督报送。在基础数据采集期间,部门要对调查对象报表报送情况实时进行监督,实时查看报送情况,及时做好催报工作,确保调查对象按时上报,应报尽报。实时核查调查单位填报报表的完整性准确性,确保应填必填指标内容不遗漏。
第四章 数据审核
数据审核是各部门对获取的本部门、本系统、本行业统计数据,依据《制度》的要求进行审核和验收的过程,是确保部门统计数据质量的关键环节之一。本环节包括逻辑审核、核实修正、数据确认3个节点。
第八条 逻辑审核。部门应履行对统计报表和统计指标的审核责任,并做好核查记录,确保部门统计数据真实可靠。部门要对本部门、本系统和行业管理范围的统计数据进行认真审核,对数据的匹配性、逻辑性、完整性、奇异值等进行审核,对录入、编码、归类等方面的正确性、准确性进行检查。运用数据处理程序审核功能及其它辅助审核方法及时对调查对象上报的统计报表进行全面审核,发现差错及时反馈给调查对象。审核中发现的错误数据,应要求调查对象及时修正,并在规定时间内重新填报。录入数据和调查对象报送的原始报表要一致,无逻辑性、趋势性差错,数据结构合理、正确。
第九条 核实修正。部门统计数据验收不通过的,经核实确属本部门、本系统、本行业统计人员填报错误的,要认真查明原因,督促相关单位的人员核实修正数据,并在规定的时间内重新上报。各部门不得自行修改调查对象填报的原始数据,数据处理系统要全程记录修改痕迹,保留相关说明。
第十条 数据确认。统计数据在不同单位、不同系统、不同数据处理程序之间进行交换后应再次审核和确认,防止数据转换和传输过程中发生差错和丢失,保证数据流转的安全稳定和准确可靠。
第五章 数据处理
数据处理是部门对调查对象上报的统计数据,按照《制度》综合表的要求进行数据整理、汇总、推算等加工的过程。本环节包括数据分析、数据汇总2个节点。
第十一条 数据分析。部门要对不同来源的统计数据进行审验、整理、清洗 ,对数据加工过程中产生的中间数据、分组数据、汇总数据进行分析,对出现问题的数据进行核实。
第十二条 数据汇总。部门要按照《制度》要求处理和加工基础数据,包括数据分类整理,生成过录表,计算权重、比重等,汇总总量数据以及各分组数据。
第六章 数据评估
数据评估是以本部门、本系统、本行业管理范围的上报数据为基础,充分考虑经济社会发展的关联度,以及数据之间的相关性、匹配性、逻辑性,采用科学方法对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判断,对存在的数据质量问题进行追溯和核实,对统计数据进行确认的过程。本环节包括建立评估制度、科学评估、数据反馈3个节点。
第十三条 建立评估制度。部门应建立健全统计数据质量评估制度及主要指标数据质量评估管理办法,定期对主要统计指标数据质量进行评估。也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进行专项评估。
第十四条 科学评估。要充分运用本部门历史数据进行纵向比较,运用地区和部门之间数据进行横向比较,运用偏差分析、相关性分析和专家论证等多种方法,对各种综合数据进行逻辑性评估。对抽样调查项目,应进行抽样调查误差评估和非抽样调查误差评估。对于评估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深入分析查找原因,对出现的错误按有关规定进行纠正。
第十五条 数据反馈。根据数据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及时向本部门、本系统、本行业管理范围反馈经过评估后确定的最终数据,并作为本部门的法定数据。对于口径范围发生变化的历史数据,进行统一调整,并将调整结果及时报送自治区统计局。
第七章 数据报送
数据报送是部门按照《制度》统一规定的报送时间和报送方式向自治区统计局报送统计数据的过程。部门原则上采用联网直报系统报送数据,如果条件不具备,经自治区统计局同意也可以采用非联网直报方式报送数据。本环节包括联网直报、查询要求2个节点。
第十六条 联网直报。部门通过联网直报系统报送数据,由统计业务人员按照规定方式独立报送。要按照联网直报系统要求录入数据,按照《制度》中统计报表格式完整报送,确保统计数据及时、全面、完整、准确,上报数据需要修订的由各部门依规修改。统计报表完成联网直报报送后,要打印纸介质统计报表由统计人员、统计负责人、主管领导签字盖章存档。
第十七条 查询要求。及时回复自治区统计局反馈问题的查询,做好查询记录。在规定时限内核实、答复,查询反馈数据和报表报出前,要履行审批程序。
第八章 数据发布
数据发布是根据统计数据的内容和敏感性通过特定的形式和渠道向特定对象或社会公众公布、解读统计数据,为统计用户提供数据查询服务的过程。本环节包括规范管理、拟定计划、数据发布、数据解读4个节点。
第十八条 规范管理。统计机构要制定统计数据公布和传播管理办法,明确审批程序和流程,明确数据发布管理机构,统一负责和归口管理数据发布工作。数据公布部门拟定数据公布的时间和方式,并提前向社会公开,统一管理报送党政领导等特定群体简报的时间和方式,对公布和报送的内容进行审核。发现错误,及时收回。公布和报送的数据资料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或负责人审核签发。
第十九条 拟定计划。每年年初制定全年统计数据发布计划,并提前向社会公开,严格按照发布日程发布数据。因特殊情况变更发布日程的,应提前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条 数据发布。要根据统计产品的内容和敏感性,通过涉密文件、内部资料、专题报告、印刷出版物、新闻发布会、官方网站、统计微讯、政务微博、互联网平台等渠道,灵活采用图标、地图、公共微观数据集、关联开放数据、可下载文件等形式,供内部使用,提供给党政领导或有关部门,或对外公布。
第二十一条 数据解读。建立首席统计师(员)等专家解读机制,加强舆情研判,提前分析统计数据和信息发布后可能出现的风险点,做好数据解读工作。专家解读信息要按照有关审批流程审批后,与统计数据同步发布。未经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代表统计机构回应或接受有关统计数据的采访。
第九章 存储归档
存储归档是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收集、整理、保管部门统计工作相关的各种文件、材料,以及在工作中获得或者形成的统计资料和统计成果的过程。本环节包括明确责任、及时归档、精细管理、数据共享4个节点。
第二十二条 明确责任。部门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建立和完善部门统计资料的保存、管理制度,明确规定保管和归档统计资料的范围、时间、职责、分工、工作流程和使用权限等。
第二十三条 及时归档。部门要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将统计调查项目的通知、制度和统计数据等纸介质和电子文件进行归档,按照标准化的流程和要求进行分类、备份或整理,保证归档统计资料规范完整。
第二十四条 精细管理。按照档案化管理的要求,设置档案柜,明确责任人,做到卷内有目录,卷外有索引,分类清楚,查阅方便,保存完整,存放安全。
第二十五条 数据共享。充分运用现代信息化技术,依托部门统计数据联网直报系统等平台,建立健全统计数据共享机制,满足党委政府和社会各界对统计数据的需求。
第十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部门要参照本规范制定本部门的统计数据生产流程规范。
第二十七条 市县可参照本规范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规范由自治区统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规范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附件:1.广西部门综合统计报表数据生产流程规范(试行)流程图
2.有报表报送任务的单位名单
附件1
说明:广西部门综合统计报表数据生产流程规范(试行)包括8个环节,共22个节点。
第一环节:任务部署。是部门接受、布置统计调查任务,对本系统统计工作进行组织实施的过程 ,本环节包括落实工作保障、开展业务培训2 个节点。
第二环节:数据采集。是部门对过联网直报或纸介质统计报表获取部门统计调查对象的有关数据,并进行初步审核的过程,本环节包括采集调查数据、监督报送2个节点。
第三环节:数据审核。是部门对获取统计数据,并进行审核和验收的过程,本环节包括逻辑审核、核实修正、数据确认3个节点。
第四环节:数据处理。 是部门对调查单位上报的统计数据进行审核验收,按照《制度》综合表的要求进行数据整理、汇总、推算等加工的过程,本环节包括数据分析、数据汇总2个节点。
第五环节:数据评估。是以本部门、本系统、本行业管理范围的上报数据为基础,充分考虑经济社会发展间的关联度,以及数据之间的相关性、匹配性、逻辑性,采用科学方法对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判断,对存在的数据质量问题进行追溯和核实,对统计数据进行确认的过程,本环节包括建立评估制度、科学评估、数据反馈3个节点。
第六环节:数据报送。 是按照《制度》统一规定的报送时间和报送方式向政府综合统计机构报送统计数据的过程,本环节包括联网直报、查询要求2个节点。
第七环节:数据发布。是根据统计数据的内容和敏感性通过特定的形式和渠道向特定对象或社会公众公布、解读统计数据,为统计用户提供数据查询服务的过程。本环节包括规范管理、拟定计划、数据发布、数据解读4个节点。
第八环节:存储归档。 是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收集、整理、保管部门统计工作相关的各种文件、材料,以及在工作中获得或者形成的统计资料和统计成果的过程,本环节包括明确责任、及时归档、精细管理、数据共享4个节点。
附件2
有报表报送任务的单位名单
自治区人大办公厅 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自治区政协办公厅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自治区党委组织部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
自治区党委统战部 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自治区党委编办 自治区水利厅
自治区新闻出版局 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自治区档案局 自治区商务厅
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
自治区人民检察院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
自治区总工会 自治区应急厅
共青团广西区委 广西消防救援总队
自治区妇女联合会 自治区市场监管局
自治区科协 自治区广电局
自治区残疾人联合会 自治区体育局
自治区教育厅 自治区林业局
自治区科技厅 自治区乡村振兴局
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自治区医保局
自治区民宗委 自治区投资促进局
自治区公安厅 自治区供销社
自治区民政厅 自治区糖业发展办
自治区司法厅 自治区财政厅
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
南宁海关 广西税务局
自治区气象局 中国铁塔广西分公司
广西银保监局 广西沿海铁路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铁路南宁局集团有限公司 南航广西分公司
自治区邮政管理局 北部湾航空公司
自治区通信管理局 广西物资集团
中石油广西销售分公司 广西机场管理集团
中石化广西石油分公司 广西广电网络公司
广西电网公司 桂林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深航南宁分公司
文件下载:
关联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