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统计局办公室关于印发
《统计调查单位临时代码编码规则》的通知
国统办普查字〔2024〕2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各调查总队:
现将《统计调查单位临时代码编码规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统计单位临时代码编码规则》(国统办普查字〔2022〕16号)同时废止。
国家统计局办公室
2024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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