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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部门首席统计员队伍建设,适应新时代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的需要,进一步夯实统计基础,提高统计源头数据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新时代基层统计工作规范化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电〔2018〕266号)、自治区统计局《关于印发广西部门统计工作规范的通知》(桂统字〔2018〕112号)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广西新时代基层统计工作规范化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2018年11月23日政务网发),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为进一步加强部门统计工作,在市直承担综合报表任务的政府部门(以下统称部门)设置首席统计员,首席统计员是我市各部门统计机构的专业性岗位。
第三条 建立首席统计员制度旨在鼓励和倡导广大统计干部稳定工作岗位、钻研统计业务,提升统计专业技能。
第二章 聘任
第四条 首席统计员应满足以下条件:
1.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2.热爱统计事业,恪守统计职业道德;
3.在岗在编;
4.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并具备一定的统计业务知识和计算机操作能力;
5.积极参加统计机构组织的统计业务培训和继续教育,一般应具备统计专业技术职称或相关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第五条 首席统计员应由专(兼)职统计人员担任,任期一般不少于2年,首席统计员由所在部门推荐,报同级统计机构审核同意后发文聘任。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统计人员,不得聘任为首席统计员,已聘任首席统计员的取消资格:
1.违反《统计法》、《统计法实施条例》,受到警告以上处分的;
2.不履行相应职责,不执行同级统计部门工作安排的;
3.不熟悉统计业务,难以完成相应工作或工作上经常出现失误,造成较大影响的;
4.其他不适合担任首席统计员的情形。
第七条 首席统计员任期内应保持相对稳定,确需变动,应及时报同级政府统计机构备案。
第三章 权利职责
第八条 首席统计员具体负责所在部门的统计工作,组织指导、协调系统内的统计工作。主要职责:
1.负责组织协调本部门(系统)的统计力量完成国家和地方布置的各项统计调查和普查任务。负责管理本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确保国家统计报表制度的落实;
2.代表本部门(系统)向同级政府统计机构报送统计报表、提供统计资料,并在报送报表和资料上签字;
首席统计员要对部门(系统)的数据质量负责,严把统计数据和资料审核关,做到数出有据,切实提高源头数据质量;
3.依法管理好部门统计资料,保证原始资料、统计台账、调查报表、汇总报表等统计基本资料保存完整;
4.参加有关统计人员的业务培训和继续教育,加强对下级统计工作人员的培训指导;
5.确保国家统计法律法规、统计制度在本部门有效施行,协助、配合政府统计机构查处统计违法行为,积极开展统计法律法规宣传;
6.对本部门(系统)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及时进行统计分析和监测,为领导决策提供优质统计服务,负责公布部门统计数据;
7.围绕《关于印发广西部门统计工作规范的通知》(桂统办字〔2018〕112号)抓好本部门(系统)的统计工作规范化建设,推进统计体制改革,夯实统计基层基础,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
第九条 首席统计员享有以下权利:
1.对本部门(系统)统计工作有权进行检查和监督,获得领导对部门统计工作规范化建设的支持;
2.参加同级或上级统计部门组织的业务培训;
3.参加部门统计联席(或会商)会议,参加统计课题研究,参加基层统计工作调研,对统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4.优先推荐参加各类统计评比表彰。
第四章 办公条件
第十条 部门应为首席统计员配备相应的办公条件,包括独立或相对独立的办公场所、统计用计算机、打印机、复印机、基本通讯设备、资料档案保管场所等。
第十一条 应具有满足首席统计员工作所需的软件条件、网络环境,确保统计信息采集、处理、传输和管理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十二条 部门应按照《关于印发广西部门统计工作规范的通知》要求,为首席统计员开展工作创造有利条件。
第五章 工作评价
第十三条 首席统计员应当向同级统计机构述职。各级政府统计机构按照管理层级对首席统计员的工作实绩进行评价,包括依法统计、基础工作、工作质量、档案保管、工作指导、统计服务等各方面。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于来宾市统计局。
第十五条 本制度于二〇一九年七月一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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